两次向信用社借款各1万元,只还了第一次借款,却张冠李戴说第二次借款也还了,如此“难得糊涂”,让人啼笑皆非。3月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彭磊(化名)十日内偿还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彭某、李某、陈某对被告彭磊的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被告彭磊于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1月28日期间从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借款10000元。2006年6月7日,被告彭磊又在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被告彭某、李某、陈某三人作为保证人,三人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6月26日,被告彭磊向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原职工陈某某(已死亡)交款10000元。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彭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本息付清日止),2.要求被告李某、彭某、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彭磊于2006年6月7日从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借款10000元,应当在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彭某、李某、陈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有偿还本息的义务。被告彭磊辩称其已于2006年6月26日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但根据其提供的客户守信卡足以认定其于2006年6月26日支付原告的10000元是用于清偿其在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1月28日期间的贷款,与本案无关,故其辩称不能成立。原告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