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帮助朋友出气 致人轻伤赔钱获刑 作者:南召县法院 周勤 发布时间:2011-03-07 10:13:29
朋友与别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张某在调解过程中,却与人争执厮打。结果一拳打下去致人轻伤,落了个赔钱获刑的下场。3月4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2010年11月9日下午,南召县某公司班车司机王××与程×因发车时间产生矛盾。2010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王××纠集多人到另一公司汽车站找程×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厮打。与王××熟识的张某得知情况后也参与其中,并用右拳将程×左耳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程×的伤情为左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王××、张某赔偿被害人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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