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薄情郎竟然狠心遗弃病妻出走。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南阳日报》:绝情丈夫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3-08 11:14:12


本报记者 陈大公 通讯员 张长海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然而却有一个这样的薄情郎:妻子身患重病他却不辞而别,最终导致病妻撒手人寰。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近日,淅川县法院一审以犯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3年。据悉,这是该县首例遗弃罪案。

案情回放

遗弃病妻法不饶恕

2010年5月,淅川县的田某明知妻子孙某患胃癌却执意外出打工。妻子住院期间,田某不仅从未到医院照顾,就连妻子治疗的费用居然也不承担,拒不履行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2010年9月,孙某因胃癌死亡。

2011年3月4日,淅川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20多位群众代表参加了旁听。

在庭审现场,田某面对公诉机关和原告方家属的指控,以种种借口狡辩,丝毫没有懊悔之意。作为一名丈夫,妻子病重期间,不仅不管不问,而且选择了遗弃的办法逃避责任,这种违法行为应该从重处罚。人民陪审员及县妇联干部在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后,分别提出了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其妻患病,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法官表示:为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犯罪,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针对被告人田某的恶劣行为,决定予以严惩。近年来,淅川县法院把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来办,专门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同时,法院与当地妇联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联动机制。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立、自强、自尊、自爱,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3月8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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