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驾驶车辆行至路上,无故持木棍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被告人李谦、王伟亮犯寻衅滋事罪,3月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赔偿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二被告人均系新野县王集镇人。201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谦、王伟亮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驾驶车辆行至新野县王集镇西赵庄村李某某门前时,二被告人手持木棍,无故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后被害人父亲李某某护其儿子时亦被其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右下颌及右胸部损伤均为轻伤、右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某右手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各赔偿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根据被害人的表现,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