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刮蹭引纠纷 动手打人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1-03-09 08:30:39


被告人李某、陈某和原告郎某、黄某因汽车发生刮蹭,事后对赔偿问题协商不好,被告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39日审理了此案,判决李某、陈某管制一年。

2010113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与被害人郎某、黄某所驾驶的油罐车发生刮蹭,郎、黄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油罐车行驶,李某则驾车在后追赶,追上油罐车后,双方因是否发生刮蹭和赔偿问题发生争吵,期间李某手机联系被告人陈某赶到现场,因对赔偿问题仍协商不好,被告人李某、陈某遂对郎某、黄某二人拳打脚踢,致郎某、黄某受伤。经鉴定:郎某颅脑损伤属轻伤。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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