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劳动关系难认定 法官调解获补偿4万元 作者:新野县法院 王星韬 胡培光 发布时间:2009-03-18 10:20:23
2009年3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原告某药业公司补偿被告王某4万元的协议。 被告王某称,2007年4月,我与原告某药业公司经理张某签订劳动合同,5月份去浙江推销药品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 被告王某出院后,向新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某药业公司未参加仲裁庭的审理。后新野县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某药业公司不服,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章并非原告某药业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明显不足。在审理中,法官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某药业公司只愿从道义出发给被告王某少量经济补偿,被告王某不同意,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被告王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后,两级法院仍未放弃对该案的调解,通过原告的律师及被告的亲属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征得双方当事人及家人的谅解,达成由原告某药业公司补偿被告王某4万元的协议,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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