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药商贿赂 为人谋利判刑

  发布时间:2011-03-09 09:27:01


身为医院库房主任,位不高权却大,自然成了药品经销商追逐的对象。39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光(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光,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06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光在任内乡县某镇卫生院药房主任兼库房主任期间,负责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的销售。药品经销商梁某等七人为了增加药品销售量,多次找到杨光行贿。被告人杨光均收受,并为上述经销商在药品销售中予以帮忙照顾。被告人杨光收受梁某等7位药品经销商贿赂31次共计33570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予以追退。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光案发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已全部予以追退。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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