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河南省西峡县法院3月10日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11月31日,被告人侯某接到镇平一朋友黄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有摩托车出售。被告人于12月1日乘车到镇平,以3200元价格从黄某手中购得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自用。在骑回西峡县途中被查获。经西峡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00元。案发后退回被害人。
西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为贪图便宜,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西峡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