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化怀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在一次游玩中,从贩卖假币人处购买假人民币20000元。 3月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化怀,系新野县人。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在湖北省襄阳市游玩中,分两次共用20000元真人民币从襄阳市人“田大头”处购买38870元假人民币,王化怀用其中的100元到河南省新野县城消费被公安机关抓获,把剩下的38770元人民币存放在自己家中。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化怀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扰乱金融秩序不大,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正常流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及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