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课堂玩耍扎伤眼 学校有过错应当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10 14:27:33


学生的眼睛体育课上被同学扎伤,学校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护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310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唐河县一乡中心学校赔偿各项费用10万元。

原告詹航是被告大张庄小学的学生。在2009915日下午的体育课上,詹航的左眼在与同伴在玩耍过程中被树枝扎伤。詹航受伤后被送往本村卫生所诊治,第二天又转到南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詹航左角膜穿透伤、左外伤性白内障。詹航为此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经鉴定,詹航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大张庄小学教师在上体育课期间疏于管理,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原告被扎伤左眼,最终导致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为此被告在大张庄小学应予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大张庄小学无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中心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心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80%,计97581.5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07581.54元。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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