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生活琐事起纠纷 兄嫂伤害弟媳获刑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11 08:28:48


因家中生活琐事,兄夫妻二人与弟夫妻二人发生厮打,王秀华拿一根木棍将赵某打伤,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秀华犯故意伤害罪,310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

被告人王秀华,系新野县王集镇人。201011417时许,被告人王秀华与其丈夫归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弟归某某、弟媳赵某发生厮打,被告人王秀华拿一根木棍将赵某打伤。经鉴定,赵某肢体部的损伤为轻伤。经法庭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民事诉讼原告赵某不再追究被告人王秀华的其他民事责任。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害,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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