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车票价高肆意伤人 酒后滋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1-03-11 11:11:16


因嫌客车票价高,喝醉了酒的三名被告人对售票员大打出手。31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酒后滋事伤害他人的被告人杨某、钱某、翟某不但赔偿了受害人5万余元,还均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20101025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钱某、翟某三人酒后一同乘坐南阳至桐柏的客车自南阳返回桐柏县城,上车后在买票时,三人提出票价过高要求少收,售票员以票价系公司统一规定为由而拒绝。三人乘着酒意,遂对售票员王某大肆谩骂,并用拳打王某头、面部。由于王某反抗,被告人钱某用胳膊揽住王某的脖子,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头部砸伤。王某头部创口缝合损伤累计长9.4厘米,经鉴定构成轻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自己酒醉逞凶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7000元,王某表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责任。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钱某、翟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持械致人轻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钱某、翟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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