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看见两人争吵,只因其中一人是自己朋友,不分青红皂白即上前出拳伤人,将对方打伤,最终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3月11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28日下午,在新野县幼儿园门口,被告人梁某东看见被害人陶某东正在和其朋友李某霞争吵,于是上前,并与之发生争执,将陶某东打伤。经鉴定,陶某东口腔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东和陶某东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梁某东并于2010年12月18日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东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刻酌情予以考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