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间,先后四次因盗窃触犯刑法被判入狱,出来不过三年,又故伎重施,盗窃财物。3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1月30日16时50分,被告人江某香窜至新野县朝阳路万德隆量贩门口,将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8组村民喻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安琪儿红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20元。
“江某香可以说是屡犯不改,事发前他有过四次犯罪史。”主审法官介绍说。法官阅卷时发现,江某香曾于199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0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6月7日因犯涉嫌盗窃被襄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新野县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同时认为,被告人江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