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汽车信号拦截器盗窃汽车或车内财物,作案跨越7省20地市,盗窃价值共计57万余元的被告人荆磊、崔永顺、周海峰、高兵,近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0元不等。
2010年2月至7月,被告人高兵、周海峰、崔永顺、荆磊流窜至山东、河北、山西、河南、湖北、天津、安徽等7省20地市,利用汽车信号拦截器打开汽车,盗走汽车或车内财物,短短五个月作案23起,盗窃价值共计572371元、港币4810元。其中被告人高兵、周海峰盗窃犯罪均23起,共计价值572371元、港币4810元;被告人崔永顺盗窃犯罪2起,共计价值120870元;被告人荆磊盗窃犯罪1起,价值10000元、港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兵、周海峰、崔永顺、荆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四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