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公司经常派业务员张某与我公司订立合同。张某调离后,又持盖有李某公司公章的合同与尚不知其调离的我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李某公司并不知情。我公司要求李某公司履行合同,李某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拒绝履行。请问李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吗?
读者:周山
读者周山:
1、《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虽然张某调离李某公司代理权终止了,但是你公司有理由相信与其常年交易的张某仍为李某公司业务员,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所以张某的代理行为对本人李某公司有效,李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