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购买赃物 被处罚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09-03-19 09:37:08


只为贪图小便宜,明知是违法还抱着侥幸心理购买了被盗窃的车辆,316,当被告人章晓华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时,悔不当初。

章晓华于20089月份的一天,在西峡县城西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以580元的价格从一位不认识的男子手中购买一辆电动车自用,后将该车抵帐给刘某,刘某在土门停车场停放被失主发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710元,案发后该车已退还被害人。

根据上述事实,西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晓华明知电动车无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罚金300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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