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王彬 周勤 常洮)南召县一男子骑摩托车载人与货车相撞,驾乘二人当场死亡,其中乘摩托车的常某某已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驾驶摩托车的常某系农村户口,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3月14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和保险公司按“同命同价”赔偿被害人家属。
去年10月15日,刘某驾驶货车沿国道20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老水泥厂路段时,与常某载乘常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尾相撞,致使常某、常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常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按规定向被害人常某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但以常某系农村户口为由,拒绝按“同价”赔偿。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常某并非城镇户口,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常某家属经济损失22万元。
编 后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才为“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画上了句号。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彰显的是权利的平等和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