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一点多,马某飞驾驶小货车行驶在公路上,路上人少,他不由得加快了车速,一恍间,货车撞上了骑自行车的景某华,致使其当场死亡。3月11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马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在新野县上庄乡上庄加油站公路处,被告人马某飞驾驶豫RC0961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左转向南行驶景某华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景某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景某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6天后,马某飞与景某华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飞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马某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庭审中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