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到张某开的饭店吃饭,由于张某饭店的饭菜不卫生导致我食物中毒。我去找张某要求赔偿,张某却拿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说饭店登记的业主是张某的妹夫陈某,让我找陈某,陈某说饭店实际是张某开的。张某、陈某都推拖不管。请问,我到法院起诉,应该告谁?
李中胜
李中胜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应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结合本案,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陈某,实际经营者为张某,你如果到法院起诉,应列张某、陈某为共同被告,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