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盗后赶紧投保 编造谎言骗取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24 11:00:33


车辆被盗后,不是积极报案,而是赶紧购买保险,然后再煞费苦心的重新编造车辆被盗谎言,骗取了保险赔偿,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损失不但未能挽回,自己和帮忙的亲戚却付出了惨痛代价。324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帮忙出具虚假证言的被告人孙胜利构成保险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79月,曹炜在郑州办事期间,其购买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被盗。为了挽回损失,曹炜决定购买保险,然后再谎称被盗,从而骗取保险赔偿。1013日,曹炜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其面包车购买了盗抢险。在购买保险两个月后的1215日凌晨,被告人曹炜在南阳市一酒店吃饭后,向公安机关谎报其面包车被盗,并请求一同吃饭的亲戚孙胜利为其做虚假证明。同日上午,在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时,孙胜利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面包车被盗的虚假证言。200834日,曹炜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23968.6元。2010626日和29日,曹炜、孙胜利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全部保险诈骗款2396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炜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安邦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23968.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胜利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被告人曹炜是具体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其指使被告人孙胜利作伪证,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曹炜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孙胜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且系偶犯、初犯,未分赃,且有自首情节,同时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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