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妨碍执行情况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1-03-25 09:21:41


去年以来,河南省桐柏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设置障碍,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加剧了“执行难”。具体表现在:

桐柏县农村信用社在该院6次查封、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多个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均称未得到上级信用社授权密码不能操作,冻结和扣划必须首先取得县级农村信用社法人代表签字同意,然后取得南阳市联社、河南省联社监保、财务部门及有关领导签批,并收到上级信用社发送的相关密码后才能协助执行。对该信用社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时,对抗情绪较为激烈。经向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询问,这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对下属信用社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统一设置。

中国农业银行桐柏县支行对扣划存款要求必须先办理冻结手续,同时报南阳市农行批准后,再办理扣划手续。

经与其他基层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各县市区均存在上述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其应在营业机构确定的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变相地设在上级部门。这些障碍增加了法院的办案难度,加大了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的风险。

为此,桐柏县法院建议:

一是对金融机构违法设置障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促进其内部整改;

二是向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三是建议省高院就金融机构妨碍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就调研情况及时向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进行整改。

四是建议省高院商请省检察院就此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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