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农民购买不合格化肥、要求销售方双倍赔偿案,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农民温某于2010年5月31日在当地一经销化肥门市购买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菊精”牌大颗粒碳铵23袋,标准含氮量17.2%,使用时没气味,怀疑为不合格化肥,遂向西峡县工商局投诉,经委托,西峡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温某所购买的化肥,含氮量仅为8.5%,结论为不合格。经工商机关调解,由温某退还23袋化肥,销售方退还购化肥款690元,温某的其他要求,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温某于2010年12月30日将化肥销售方诉至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销售方承担退一赔一的等额贷款690元及运输费、误工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西峡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经调解由销售方当庭赔偿温某损失800元。使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另据了解,西峡工商机关已对销售不合格化肥的门市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该批次经销的不合格化肥,从而避免了广大农民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