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新野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齐某补偿原告郑某100元,从此以后互不干涉对方通行,双方和睦相处的协议。
原告郑某和被告齐某系邻居,十几年前因为宅基地边界及出路通行问题结了怨,从此邻居便成了仇人,经常因为一些琐碎小事闹得鸡飞狗跳。2008年10月5日,齐某以郑某所种的杨树影响其通行为由,将郑某所种的一棵杨树砍掉。后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后,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赔偿损失200元。
新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了解得知两家积怨很深且由来已久,遂考虑到这样的案件如果生硬判决结案,并不能使矛盾得到真正的化解。于是,法官多次上门调解,从情入手,希望双方珍惜这份邻里友情,不要因为小事争执不下,影响了彼此的生产和生活。同时,法官又从理入手,希望双方能以宽容的心态面对对方,感化对方,从而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邻里关系。最终,双方被法官的诚心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齐某愿出100元补偿郑某,从此以后双方和睦相处,10余年的恩怨一笔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