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社旗县的王某二十年前盗窃粮食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多年来一直恐慌不安。2011年他终于忍不住良心的谴责来到有关部门投案自首。2011年3月28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虽然收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他心里踏实了,终于能够晚上安稳睡上一觉。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6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到社旗县下洼乡粮食管理所,用铁棍撬开大门后,又用铁棍把10号仓库门撬开,将一辆架子车和350公斤芝麻盗走,连夜拉到泌阳县郭集乡石子村郭某家。第二天,二人将部分芝麻卖掉分赃。案发后,剩余芝麻被公安人员起获。上述架子车和350公斤芝麻总价值1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