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返乡农民工 人民法庭大有作为

  发布时间:2009-03-20 08:44:16


当前,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的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用工量在逐步减少,许多返乡农民工就业、维权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现、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人民法庭如何服务返乡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人提出粗浅建议,旨在抛砖引玉,敬请批评斧正。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为了做好2009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0091号文件中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基层基础工作,人民法庭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民法庭95%在农村,是人民法院的“窗口”,法庭工作能否取得新成效、作出新成绩,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服务好党和国家大局具有关键意义。令人振奋人心的是,2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农民工工作作出了精心部署。它与《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一脉相承,为服务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保障农村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势必成为法院服从大局、司法为民的行动指南,必将成为广大农民工朋友的“知音”,必将成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内参”。

一、统一思想,提供主动服务

人民法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地处农村、贴近农民工的有利条件,把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法庭全体干警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带着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带着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托,切实纠正机械理解司法被动性的不正确认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出发,主动提供优质服务,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工、满足农民工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这样,法庭干警才会受到农民工朋友的爱戴,才能为经济社会平稳和谐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法庭干警要以马锡五审判精神为先导,主动深入田间地头、村头、街头、床头,向农民工散发《劳动法》、《农民工权益告知书》等宣传材料,开展法律知识宣讲和咨询,定点帮扶,增强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同时,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深入农民工开展学法、用法讲座,组织以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为内容的集中培训,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观念、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法庭干警的优质服务工作离不开队伍建设。要以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建立并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以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令人叹服,以深情厚谊、人格魅力令人感动,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的司法公信力,成为农民工的贴心人、主心骨。广大干警还要认真探索农民工案件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积极寻求法律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总结办案经验与实践焦点,做到“又红又专”,为更好服务农民工奠定坚实基础。

二、便民利民,开辟绿色通道。

坚持“三优先”原则,对涉及返乡农民工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追讨返乡农民工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医疗纠纷等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快立、快审、快结,能当庭结案的力争当庭结案,不能当庭结案的排好审期,派出专人做好当事人工作,稳定好当事人情绪,争取早日结案;积极探索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做法,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工打官司,为农民工诉讼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或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设立比较固定的流动法庭办案点,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农民工诉累。实行立案审查、登记、交费“一站式服务”,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案件“导诉员”,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咨询,耐心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采取缓缴、减缴、免缴诉讼费的办法,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使案件尽快进入审理程序,确保其正当权益及时得到兑现。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取得联系,落实代理人,积极办理涉及返乡农民工维权案件。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开展“农民工维权”等专项执行工作,成立专门办案小组,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优先执行,穷尽执行方法,采取强制执行、通过和解约定分期履行计划及开展司法救助等措施,积极解决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其回乡创业提供司法保障。

三、公正审判,确保案结事了。

人民法庭要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核心,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让法律阳光普照全体农民工,让公平与正义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幸福安康打下坚实基础。

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基本要求,落实分类指导原则,开展巡回审理。对涉返乡农民工纠纷案件,巡回法庭深入农村就地审理,通过“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农民工法治观念与水平,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严重犯罪分子。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制止侵害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把农民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切实避免因其成为失地农民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依法审理涉农税收、土地征用等行政争议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将三者对立起来,既要保护农民工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又要全力以赴促进三者和谐共赢、健康发展。对可能激化的苗头或矛盾,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的领导、配合与支持,以农民工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农民工转变思想,平衡心理,及时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竭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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