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关系不睦,刘某借酒行凶,将妻子殴打致重伤。3月3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家住唐河县农村的刘某今年34岁,因与妻子郭某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拌嘴。200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酗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又与妻子发生争吵,刘某借着酒劲,用门上的铁穿条殴打妻子的头、面部,致其眼部、头部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郭某左眼球破裂、右眼睑下垂眼球萎缩,完全丧失视觉功能,其损伤构成重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的亲属与郭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刘某赔偿被害人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人民币。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夫妻关系不睦,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履行,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