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替其父泄私愤 换来刑罚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06 09:01:21


因被害人李明曾与其父发生过纠纷,王猛便怀恨在心,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被告人王猛犯故意伤害罪,42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李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

被告人王猛系新野县城郊乡郭营村人。2011117日晚,被告人王猛因怀恨被害人李明曾与其父发生过纠纷,便伙同他人窜至新野县城郊乡郭营村一烩面馆门口,持砍发、砖头将刚从烩面馆内吃完饭出来的李明打伤。经鉴定,李明右手部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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