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说“春眠不觉晓”,在春季由于气温变化等原因,人体会感到疲乏。经过南召县境内一司机就是在这样的天气里,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公路右侧河内,致使车辆损坏,罐内液化汽泄漏,引燃大火,导致了车毁人亡的惨剧。4月2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0年5月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智峰驾驶满载液化气的罐车载乘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村民李某某沿省道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境内皇后乡分水岭村五里铺附近108KM+300M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公路右侧河内,致使车辆损坏,罐内液化汽泄漏引发大火。在驾驶室内休息的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胡智峰被甩出车外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某某死于创伤性休克。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智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车,认定胡智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胡智峰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赔偿当地村民陈某某等五人树木款2500元;赔偿南召县电力公司高压线款18000元;赔偿南召县移动公司光纤款3600元。被害方均提出撤诉。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智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智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