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强制执行力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1-04-07 08:31:38


331,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派出执行干警、法警等30余名,强制执行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并当场扣押了被执行人朱光多的15头奶牛。在法律威严和政策的强大攻势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顺利和解。此案在法院强制执行下顺利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

事实清楚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借款

被告朱光多是南阳市潦河镇的牲畜交易员,专门从事牲畜买卖经纪业务。原告孙建成在南阳市滨河路黄龙庙社区开办牛肉汤店。200897日,被告朱光多打电话给原告说急着用钱,原告同意借钱给朱光多,被告朱光多让其儿子以被告人的名义写下一张6万元的欠条。2009210日,被告朱光多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写下欠条。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两笔借款的利息和还款日期,之后,原告孙建成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欠款已还完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人偿还15万元借款。

卧龙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朱光多向原告孙建成借款15万,并出具有书面欠条,双方系合法有效的民事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欠款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曾向被上诉人孙建成多次还款并为其垫支买牛款,有卖牛人人韩某、张某等作证,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借款。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光多分二次向被上诉人孙建成借款15万,并出具了借款凭证,对此朱光多予以认可,上诉人朱光多应当及时偿付借款,却长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朱光多诉称由于业务关系给被上诉人孙建成多次介绍买牛,并未被上诉人垫付过买牛款用以抵账,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与借款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20101018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 法院强制执行15头奶牛抵债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没有履行法院对以上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孙建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执行中,经法官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不但不自觉履行,还谎称原保全扣押并暂让其保管的15头奶牛抵债给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朱光多将其所饲养的20多头牛,从其饲养厂里牵出,全部放到离其家不远的河沟地里进行饲养,企图隐匿财产。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孙建成看到执行一时无着落,十分着急,三天两头往法院跑,情绪十分激动,并不断往上反映。由于申请执行人孙建成反映强烈,又系少数民族(回民),该案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吴元全的关注。南阳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葛庆河亲自听取了卧龙区法院汇报,并要求该院穷尽一切手段,限期结案。经过缜密调查,执行员终于发现了被执行人朱光多的藏牛地方。

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朱光多始终未露面,但被执行人的妻子、儿子、儿媳等家属情绪激烈。朱光多的儿子手持铁铲威胁着,企图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卧龙区法院当机立断,对妨碍执行的朱培超、姚明洲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在大家的耐心劝说、解释下,被执行人的其他亲属的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执行现场的局面得到了控制。法院顺利执行了其15头奶牛,并将被执行来的奶牛编号后转移饲养地点,委托给别的奶牛饲养场代为饲养。案件执行后,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让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努力,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协调,极力促进和解。同时千方百计做被执行人以及执行人的亲友和代理人的工作,动员他们参与调解。在多方努力下,41日上午,被执行人朱光多和申请执行人孙建成就此案达成了和解协议。

至此,这起因民间借款惹起的纠纷,经过该院执行法官艰苦细致的工作,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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