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1-04-08 08:48:32


一时贪念酿大错,打工回家乡创业的被告人汤某雅后悔不已,泪流满面。47,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汤某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汤某雅,新野县人,1981年生。外出打工几年后回乡创业当老板。2010127日晚,被告人汤某雅与王某召(另案处理)约好到新野县汉城路中段的建设银行存当天的营业款。1955分左右,被告人汤某雅发现刘燕参遗失在建行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后,直接从刘燕参银行卡上支取现金5500元。然后又伙同王某召,由王某召从刘燕参银行卡上支取现金1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雅退还了被害人刘燕参的18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汤某雅退还了被害人刘燕参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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