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以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为主要原则

  发布时间:2011-04-11 09:02:52


《人民调解法》自201111日起实施。该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范了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指定监护人、以及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一样,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在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当的不是一种对争议的裁判者角色,而是一个“监护人”的角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具体的规定。对此各地法院都在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推广,越来越多的司法确认案件将会进入法院大门。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遵循的原则,学界普遍认为是“合理合法、自愿平等、意思自治、适当干预”等。笔者认为,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应以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为主,即合法性审查原则应成为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主要原则。

主要理由是:

一.在基层民调组织的协调下,当事人达成了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它体现一种当事人之间私权利的处分。而法院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审查,却代表一种国家公权力权的适当介入。法院进行“监护”的目的就是监督和保护。其目的是保护协议当事人合法权利,同时也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一旦该调解协议被法院确认,则同法院其它生效裁判文书一样,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二.我国的行政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相互交叉。我国基层民调组织的成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哪些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哪些又是涉及行政职权、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领域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之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很可能出现违法的情况。比如说,大量的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中,经争议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就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归属应当由行政机关确定权属的规定。一旦这类调解协议被确认有效,就会造成村、组利益的受损,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出现不少案件调解过程中违法的情况,就是因为区分不清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所要坚持的原则。在行政司法领域,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被司法所确认,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民事司法领域,司法权也只能保障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民事行为。法院也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力度,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达成协议,从而侵犯国家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法院内部对进行司法确认案件的机构设置上,各地做法不一,有些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有些法院是由基层法庭来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

鉴于这类确认案件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一个新的类型,笔者建议,这类案件应当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同志参加审查,做好把关工作。基层法院最好能够成立专业的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加强审查人员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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