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鸭子跑到邻居的家里“大便”,鸭子主人和邻居言语不合双方大打出手,造成双方头破血流。4月8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了此案,作出被告刘某、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某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669.7元的判决。
2009年8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江某家的鸭子跑到袁某楼门前拉屎,袁某撵鸭子,并边撵边骂,江某到跟前质问袁某骂谁,接着二人对骂,江某的丈夫刘某听到后也到场,双方对骂。刘某和袁某先后拿石头砸对方。后袁某用钢锨向被告江某戳去,致使江某面部受伤,刘某见妻子受伤,便赶上前去,将袁某按在地上殴打。经鉴定,袁某头部损伤属于轻微伤,江某面部创伤属轻微伤。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本应互相尊重和谅解,相互谦让,避免产生矛盾,而被告刘坤在此次纠纷中,不能冷静对待,在妻子江某和袁某发生对骂后理应好言相劝,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反而和袁某对骂、撕打,撕打中致使袁某受伤;江某在此次纠纷中,不能冷静对待,与袁某对骂、撕打,和丈夫刘某一同将袁某致伤;袁某在见到被告家鸭子在自家门前时,本应撵走便可,却边走边骂,在受到江某质问后也应好言解释,却相互对骂,直至后来发生撕抓中用钢锨将江某面部戳伤,自己也在撕打中受伤,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遂作出袁某在十日内向原告江某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630.8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