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菜刀抢劫出租车 西峡法院一审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1-04-12 08:51:37


闫某庆和闫某虽都是身强力壮的青年,但不从事劳动,不进行经营,得过且过,缺钱就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犯罪后逃之夭夭,寄自己的前途命运于侥幸逃脱法律的审判。哪里知道法律的大网早就张罗以待,正义的利剑时刻悬其首顶。在河南省西峡县抢劫后,闫某庆在广东潮州被抓获,闫某在河南省南召县第二次劳动教养期间被执行逮捕。经西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依法对二人的罪行宣判:被告人闫某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闫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西峡县法院一审查明:20091013夜,被告人闫某庆,闫某以朋友车坏去帮忙为由,租乘被害人徐某驾驶的豫RT4579出租车往西峡县太平镇方向驶去 。当车行至太平镇下街路段时,闫某庆谎称停车小便,待车停下后,闫某庆持菜刀威逼徐某,闫某从后面摁住徐某,二被告人抢走徐某15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后被告人闫某用绳子将徐某双手捆绑后拉到车后排座看管。闫某庆驾驶出租车往西峡县城返回。行至西峡县双龙镇时,出租车司机徐某寻机跳车。闫某庆、闫某二人遂驾车逃离。逃至双龙镇分水岭附近一下坡处,闫某庆和闫某携带抢来的现金和手机弃车逃往山上。经鉴定:该威志牌出租车价值4.1万元。另查:20077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闫某庆以去要钱给李某还债为名将李某的钻豹125摩托车骑走,同时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将李某的汉泰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该手机价值1100元。2009627下午,被告人闫某庆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将王某的诺基亚7370手机拿走,又以借用摩托车去办事为名将王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骑走。后闫某庆谎称摩托车是自己的,自己急需用钱,将该摩托车抵押给许某,从许某处拿到现金2500元。后闫某庆不知去向,未归还王某的手机和摩托车。经鉴定:该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52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200元。案发后,闫某所骗摩托车已归还王某。200979夜,被告人闫某窜至西峡县东环路阮某租房处,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将阮某妻子叶某的白色三星S30307手机拿走。闫某庆又以给阮某购买二手摩托车为名,将刚回家的阮某拉至西峡县白羽路“草原兴发”巷内,闫某谎称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不方便,将阮某的黑色波导V786手机拿走,后闫某庆又以去拿钥匙为由将阮某的铃木100摩托车骑走。至案发,闫某庆未归还该摩托车和两部手机。经鉴定:该铃木摩托车价值6200元三星s30307手机价值800元,波导V786手机价值600元。2009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闫某庆窜至西峡县莲花路杨某家,以到回车镇接其妻子为由,将杨某的一辆宗申弯梁摩托车骑走,后闫某庆未归还该摩托车。经鉴定:该宗申摩托车价值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庆、闫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二被告人以出租车作为逃跑工具,根据法律规定,出租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内,故二被告人的抢劫数额达4.1万元,达到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闫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西峡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文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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