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QQ认识了一个女子,二人一见钟情,便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休”了自己的妻子,本以为找到了幸福,却哪里知道自己掉进了骗子的陷阱中,不但自己被骗7万元,连自己的朋友也跟着被骗17万元。
有缘QQ牵 妻子靠边站
钟某无业,时常做些生意过活。闲暇之余,为了打发寂寞的时光,便用电脑在互联网上申请了一个QQ号,找一些天南海北的人胡侃一番,觉得很惬意。2009年7月的一天,正在QQ里侃大山的他,看到一个加为好友的请求,便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这个请求。随即便与这个新朋友发起了对话,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谈,钟某了解了到这是一个刚满25岁的年轻女子,心里别提有多么高兴了。他怀着迫不及待的“渴望”心情,提出与该女子视频聊天,没想到女子很爽快地答应了,当镜头切换过来后,看到了一张妖艳无比的面孔,他按耐不往自己内心的激动,急切地询问着女子的有关情况。当他得知女子叫王亚丽(化名),在南阳市某公司上班,是那里的会计,也是南阳人且是独身一人时,更是欣喜若狂,当即提出见面,王亚丽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当他风风火火赶到两人约定的见面地点时,被眼前楚楚动人的她彻底征服了,如此秀色可餐,岂能轻易放过?钟某使出混身解数,大献殷勤,女子抓住时机顺水推舟,半推半就倒在了他的怀抱。从此以后,两人形影不离在一起同吃同睡。为了达到与王亚丽长期鬼混的目的,觉得妻子碍事的他,便经常无事找事,与妻子闹离婚,妻子忍无可忍便于同年11月份与钟某分道扬镳。
布好陷阱 骗子试牛刀
2009年8月底的一天,王亚丽对钟某说公司的领导跟市委领导来赌一下子输了27万元,现在四处借钱,是高利贷,让钟某给她准备点钱。为了给心上人办事,也为了体现自己的一片“忠心”,钟某毫不犹豫地凑了2万元送给了王亚丽。为了让钟某相信自己说的是真的,第二天上午她让钟某开车拉着她一起到其所说的公司。王亚丽让钟某等在公司外,自己到公司院内转了一圈出来后,告诉钟某说钱已送给领导了,钟某对此深信不疑。2010年3月,王亚丽又虚构公司集资建房需要交款的事实,从钟某处骗得现金5万元。
钟某得此“红颜知己”,自然要在朋友之间进行炫耀。2009年9月的一天,邢某与钟某会面时见到王亚丽。王亚丽主动说自己在某公司上班,并吹嘘说自己与公司领导很熟,有事可以找她帮忙。邢某正为女儿上班的事搞得焦头烂额,一听她这样说,欣喜若狂,心想今天的太阳是不是从西边出来了,不然怎么会遇到这样一个“女菩萨”,她如果能帮忙,哪女儿上班的事就好办了。于是提出如果她能帮助把自己女儿安排到公司所属的医院上班,必有重谢。王亚丽一看鱼咬钩了,便说上班的事好办,但要办成这件事需要花钱,估计得5万元。当时的邢某头脑还比较清醒,没有当场答应给钱,只是说考虑一下再说。后来又见几次面谈到给女儿安排工作的事,王亚丽总是拍着胸脯说没问题。为了能让女儿上班,邢某只有豁出去了,于2009年10月26日下午到很行取出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5万元钱,交给了王亚丽。
军队关系 骗子真能吹
付某是钟某的朋友,两人平时关系很好。2009年12月25日付某到钟某家里做客,便认识了王亚丽。王亚丽吹嘘说自己的亲戚是某军军政委,市领导经常去看望,因此她跟市领导比较熟,关系网大。付某考虑到自己的侄子一直没有上班,就想让她帮忙把侄子安排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王亚丽毫不犹豫,满口答应下来。第二天,王亚丽便给付某打电话说想办的话需10万元。付某竟然神差鬼使地答应下来。于是王亚丽便给付某发了一个农行卡号,付某便将10万元打到卡上。
无独有偶,在部队服役的李某,想转士官。听说朋友钟某的媳妇王亚丽的亲戚在部队上很有本事能办这事,李某的家人就找到王亚丽后,王提出要两万元的活动经费。李某的家人便于2009年12月7日给了王亚丽现金2万元
“丈夫”报案 一审获刑罚
由于付某给王亚丽10万元后,多催促让侄儿上班的事,王却一拖再拖。付某感到事情蹊跷,就让王亚丽退钱,有时付某找钟某让他帮助要款,钟某被付某催得没有办法,就打电话到王说的公司询问,结果证实该公司没有此人,遂感到王亚丽有问题,便于2010年3月17日向警方报案,3月18日王亚丽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遂后被逮捕。案发后王的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南阳市某公司任会计及认识他人能为被害人办事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共骗取他人财物24万元,其中5万元案发前已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亚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上述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王亚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
上诉中院 被判刑五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亚丽不服。上诉称:自己与钟某案发前一直共同生活,所有生活开支均由自己支付,一审判决认定自己诈骗钟某明显不当;自己并未主动对邢某、李某、付某虚构事实,没有诈骗和非法占有他们财产的故意,请求依法改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王亚丽的上诉理由,经查,王亚丽虚构其在南阳市某公司任会计及认识他人能为被害人办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邢某、李某、付某的信任,称办事找关系需要花钱,骗得三人财物共计17万元,又将骗取的该17万元挥霍,后于2010年3月15日案发前归还邢某5万元,王亚丽主观上有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欺诈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故王亚丽上诉称自己并未主动对邢某、李某、付某虚构事实,没有诈骗和非法占有他们财产的故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亚丽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钟某骗取7万元,因王亚丽和钟某自2009年认识后至案发前一直共同生活,钟某的证言及王亚丽的供述均证实二人在南阳市同居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以及二人的共同生活花费主要由王亚丽支付,钟某也证实二人的共同生活只花了自己仅有的几千元钱,房屋的装修、旅游、吃喝、车辆消耗花了大概14万元,都是王亚丽出的钱,故王亚丽向钟某骗取7万元犯罪情节轻微,对王亚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