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服务员与他人结识并多次发生关系,为了投桃报李男子给其不少钱物,可后来女子翻脸,“痴心”男子想要回自己的钱物,女子自然不同意,男子便挥刀将其刺伤致死。
2009年3月份,被告人岳山(化名)结识了在方城县某理容中心女服务员李某后,二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期间,岳山多次给李某现金及财物。2009年10月3日(农历八月十五)以后,岳山因对李某不再与其联系且避而不见感到非常生气,便想要回自己以前给李某的钱物,但李某不同意。2009年11月4日下午,岳山得知李某前往方城县某乡看望其网友蔡某的父亲,便驾驶工具车去了蔡某家。在蔡某家中,岳山将李某拉到蔡某家大门西侧的小屋内,向其索要钱物,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岳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照李某的身上连扎数刀。李某受伤后在被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作案后,岳山开车逃跑。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李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弓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岳山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岳山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50000元,且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岳山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岳山依法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山目无国法,为民间矛盾持刀行凶,不计后果,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岳山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发生系因民间矛盾所引发,在处理上应与社会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有所区别,岳山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50000元,是岳山悔罪的具体表现。同时亦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鉴于被害人李某在本案引发上有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故依法可以对岳山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于近日作出被告人岳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