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侵占赔偿款被提起刑事自诉的上诉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分别退还一审自诉人毛某某、张某某等4人13万元、10万元,毛某某、张某某等4人不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纠纷解决后,毛某某、张某某等4人申请撤回起诉,王某撤回上诉。南阳中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诉。据了解,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实属罕见。
自诉人毛某某、张某某等4人以王某犯侵占罪,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四上诉人原为交通肇事被害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于2003年3月份在深圳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于2004年10月4日去世。交通事故发生后四上诉人委托律师及同在深圳打工的被害人张某的堂弟被告人王某全权代理诉讼及赔偿事宜,并在南召县公证处公正下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12月20日在深圳市社保局罗湖分局领走张某的各项赔偿款共50余万元,支付给律师15万元后其余的据为己有,拒不偿还。一审法院以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特别是张某的继承人,对王某的侵占行为非常愤怒,一时不能原谅,调解陷入僵局。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摆事实,讲法律,让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同时从亲情角度开导、劝慰张某的家人,最终王某赢得了亲人们的原谅,他们也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双方分别撤回起诉与上诉,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