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一支猎枪不上交,反而将枪藏起来。4月13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六个月。
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忠在南召县小店乡柏林村一山坡上捡到一支火药土长猎枪,后一直持有,并先后将该枪藏于自己家中及邻居邱某(已死亡)无人居住的老院厨房中。2010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南召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于同年9月25日晚前往被告人曹志忠家中搜查,经劝说,被告人曹志忠主动将该枪支上缴。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该“火药土制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志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曹志忠具有主动坦白情节,故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志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