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因外出办事租用赵某的面包车,双方约定租车费用为230元。途中,赵某驾驶的面包车与案外人周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赵某的面包车被撞翻,致使张某、王某、李某受伤。经河南省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后张某、王某、李某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近4万元,赵某拒绝赔偿三人的损失,张某等三人因此将赵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三原告租用被告赵某的客运面包车,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赵某有义务将三原告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赵某驾驶的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三原告受伤,赵某未对三原告尽到安全运输义务,三原告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三原告受伤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结果。三原告请求追究赵某的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还是肇事双方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三原告对自己所享有诉权的自主处置。三原告选择按客运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尊重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将赵某列为本案唯一被告。因此,被告赵某要求追加案外人周某作为本案诉讼第三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3月2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张某、王某、李某三原告各项费用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