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用一个手摸我头我还不气,他用两手作了个挎的动作摸我头,这在农村来说是非常不尊重人的,我当时很气。我只是想着站起了去把他推开不让再摸我、侮辱我,没想到他喝醉了那么软,不经推,推了一下就“腾”的一声倒在地上“,这是被告人何某在开庭时说的一段话。也正因为这个“没想到”,被告人何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4月13日被新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11月6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何某在新野县歪子镇何营村何群的茶馆打麻将时,张某酒后到茶馆闹事,靠在何某的身后,用手摸何某的头,刚开始用一个手摸了两、三下,何某没搭理他,后来又用两个手挎何某的头,何某一气站起来扭身用一个手将张某胸部推了一下,张某摔倒在地,11月9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头部与较大平面钝性物体作用致颅骨损伤死亡。案发后,何某一次性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张某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部分村民联名请求对何某从轻处罚。综上,新野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