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女多次被拐卖 触刑律七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4-14 16:52:21


痴呆妇女虽然自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但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不能被人随意买卖。413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件,参与拐卖痴呆妇女的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200811月,崔某某经人介绍收买一无名痴呆女子为妻,后崔某某外出打工,交待弟弟崔某代管该女。20099月,唐河县大河屯镇村民代某找到崔某商量把该女卖掉,杨某得知后,联系古某寻找买主。唐某因系单身,让古某给其介绍对象,古某便让唐某收买该女为妻。20099月的一天,代某伙同源潭镇村民杜某及杨某、古某,带唐某到崔某家,谎称该痴呆女系崔某之女,让唐某出4000元买走。唐某支付古某等人4000元后将该女领走。古某等人支付崔某2500元,余下1500元代某、杜某、杨某、古某分获。该女在唐某家生活数日后,唐某因嫌该女痴呆严重,找古某要求退回,古某不予退回并联系郭某寻找新的买主,郭某即与王某联系,后郭某、王某、唐某等人将该女带至王某家,王某又联系程某寻找买主,经程某介绍,社旗县太和乡村民杨某某将该女收买,支付郭某等人4450元人民币。2010626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唐某抓获,唐某带公安机关到古某家将古某抓获,古某带公安机关将郭某、杨某抓获,郭某带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王某带公安机关将程某抓获,杨某带公安机关将崔某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女解救送往南阳市精神病医院。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该无名女子为重度痴呆状态,性自卫能力丧失。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古某、杨某、郭某、唐某、程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法院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杨某、郭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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