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花季少女殴打女生搜走8.5元做路费被定罪

  发布时间:2009-03-24 13:17:26


将发生口角的女学生骗到野外麦地殴打,并搜走女生8.5元做为路费。324,当两位初中毕业女生被唐河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时,后悔得痛哭流涕。

200810月的一天,16岁的小玲和17岁的小月到唐河县八中找同学玩,与女生小芳发生口角,心生怨恨,并伺机报复。102716时许,两人叫上两位“死党”,乘车来到唐河八中,采取诱骗、威胁手段将小芳带到学校附近偏僻处拳打脚踢后,又将小芳带到郊外麦田内再次殴打,并逼迫小芳脱光衣服,用皮带抽打。小月说:“来的路费太冤,把她钱逃出来当路费。”小玲即从小芳身上搜出现金8.5元。天黑后,四人让小芳穿好衣服带其回校,再次殴打后离去,致小芳左眼、背部受伤。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小月在报复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受害人各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均好,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偶犯,应对二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宣判后,办案法官告诉笔者,二被告人均是刚毕业的初中女生,生长在农民家庭,家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各自都比较溺爱自己的孩子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二被告人不思进取,贪图享乐,迷恋于网络世界,不能正确辨别是非,自以为是,不愿接受父母的管教,流浪于社会,不学法、不懂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教训值得其他未成年人汲取。

借助本案,法官呼吁,未成年的父母不能以工作、生产繁忙为借口,放松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应及时同孩子沟通,不能让其沉溺于网络之中,受网上淫秽、暴力等不良制品的毒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旦孩子坐在被告席上,父母再捶胸顿足也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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