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盗窃村民山羊,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不敢回家,谁知思乡心切,刚到家就被闻声而至的公安机关抓获。3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芳,男,1971年出生系内乡县王店镇某村人。1996年8月因涉嫌盗窃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于1998年3月初、5月14日、5月17日、5月18日先后四次伙同刘彦(化名,已判刑)窜至内乡县王店镇某村民马某家、李某家、张某家、王某家盗窃山羊10只,总价值1575元。失主报案,内乡县公安局经侦查破获此案,刘芳一直潜逃在外。2008年10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且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