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珂罚金2000元。
2010年12月16日晚23时许,南召县城关镇派出所值班民警徐某某、张某某等人接“110”指令,前往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地毯市场西“振帮”副食批发部门口处出警,在依法将醉酒闹事、夺出警相机的被告人之夫张某(已行政处罚)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刘珂极力阻拦,对出警民警进行拉扯,并将民警徐某某的脸部抓伤。经法医技术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人主动向徐某某赔礼道歉,徐某某对此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珂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及被害人不再追究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