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丢钱包”诈骗  被告被拘役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1-04-21 16:23:26


采用丢钱包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申犯诈骗罪均处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又由于被告人是在缓刑期内发现的漏罪,法院随与前判诈骗罪所判缓刑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3000元。

2009319上午,被告人李申伙同张某某、刘某某(张、刘均已判刑)、刘某某、乔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到云阳镇进行诈骗。尔后,五人驾乘一辆面包车,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两辆自行车放在车上,去到云阳镇。由被告人李申与刘某某先到银行附近“踩点”,主要目标就是那些“上岁数的人和身体不好的人”。当李君申和刘某某发现南召县太山庙乡一峰村村民翟某某从一银行内取钱并乘坐一辆三轮车往红阳厂方向时,就用手机联系张某某、刘某某。之后,五人即驾车尾随翟付珍到红阳厂生活区附近时停车。张某某和刘某某骑自行车跟上翟付珍后,先由张某某骑自行车超过翟某某,并将一沓由一张真人民币的作掩护的冥币扔在路上。刘某某到跟前拾起后故意让翟某某看见,并以分钱为由诱骗翟某某。此时,张某某又返回假装问二人拾到钱没有,二人均不承认。当张某某离去后,刘某某乘机将拾到的冥币塞到翟某某的口袋内,张某某就赶到,并称有人说看见刘某某拾到钱啦,并让刘某某去派出所进行检查等。此时的翟某某认为有便宜可沾,就把从银行取出的7900元钱交给刘某某,也让刘拿去一同作检查,此时刘某某不给张某某,并用手推翟某某。同时,张某某也上前捞翟某某,并相互厮拉,二人将翟某某推倒在地后逃跑,所抢赃款五人分获。

 2009129日,刘某某家属到南召县公安局退出刘某某所得赃款2000元,201099日,被告人李申到南召县公安局退缴赃款5000元,以上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翟某某。2010910日,被告人李申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在路上故意“丢钱包”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及具有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告人李君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申的此次犯罪是在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此次犯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后执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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