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害他人谁赔偿?

  发布时间:2009-03-25 11:12:28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7岁,2月份我村精神病人王华用木棍将我儿子左胳膊打折,住院治疗现基本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用2000多元,而王华是一个精神病人,只有两间破瓦房,别的啥也没有。他独身一人,父母都过世了,村里为照顾王华生活,安排村民轮换给他做饭、洗衣等,像这样的人一无所有,也很可怜,本想这事算了,但我又不甘心,请问我该向谁索要赔偿?
                        
李伟
  
李伟网友:要弄清楚你应该向谁索要赔偿,首先我们要谈谈精神病人王华的监护问题,由你的来信可以看出,王华父母已过世自己独身一人,因而他没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之规定,王华的监护人应该由你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村委安排人员轮换照顾王华的生活是正确的,也是村民委员会履行监护责任的表现。其次,我们来谈谈你的赔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之规定,可以看出该单位担任监护人对被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免除责任。王华本身无财产可供赔偿,做为监护人的村民委员会责任被免除,你做为儿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而你无法获得赔偿,损失由你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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