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均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均林与被害人高国恒系同村近邻。2010年11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均林酒后到本村张义开的饭店,遇见在该饭店内吃饭的村干部高国恒等人,心想:“村干部又在喝酒,可恨”。遂上前辱骂村干部,高国恒见状与其理论,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王均林即持饭店厨房内的菜刀将高国恒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高国恒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高国恒入住新野县王庄卫生院,被告人王均林护理至2010年12月7日前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同日,被告人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高国恒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告人王均林的家属对被害人高国恒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赔偿1600元,并取得高国恒的谅解,高国恒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王均林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均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均林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作治疗并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