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抓“狗咬狗”供出同案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04-26 08:29:01


三人数十次结伙盗窃,每次都是满载而归,正自鸣得意时,一人失手被抓,“狗咬狗”供出同案犯,团伙“一锅端”大快人心。422日,河南省卧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12下午,被告人王某、高某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镇平县袁某家,将袁某停在屋内的红色粤龙牌125型摩托车盗走。该车已追退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0年1月13上午,被告人王某、高某预谋后窜至南阳市某工地,将陈某的红色豪爵125摩托盗走。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0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高某预谋后窜至王村乡,翻墙进入姚某家,将其停放在家中大阳125摩托车盗走。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20103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高某预谋后,窜至王村乡将胡某放在家门口洪都牌电动车盗走。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20108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张某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新华路某网吧,将郑某停放在此处的轻骑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肥。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2010823日,被告人王某、张某窜至南阳市中州西路,将郭某停在此处的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二被告人王某、高某的行为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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