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路近邻反目 寸土之争相煎急

  发布时间:2011-04-26 08:34:31


本是关系不错的近邻,就因为寸土之争,被告竟木棍相向将对方打伤。近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川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林川与被害人陈好系同村近邻。两家因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已经村组干部解决。201081117时许,被告人林川家在建房过程中,陈好到建房工地上阻拦施工并殴打林川的父亲林才,林川见状后持木棍殴打陈好,致使陈好头部、左上肢受伤。经法医鉴定,陈好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川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林川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经查,卷中证人胡某一、胡某二、等人均证实,在事发当天,被害人陈好到建房工地上为出路问题阻拦施工,与被告人林川父亲发生厮打,林川之父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林川见状手持木棍将被害人陈好打伤,而所谓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时空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的防卫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之父在被打倒后,即不法侵害已结束,被告人又手持木棍致伤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林川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存在防卫过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川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陈好与被告人林川两家系近邻,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在为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后,已经村组干部解决,被害人陈好仍到林川家建房工地上阻拦施工,双方发生殴斗,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陈好有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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