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并进行出售,从中牟取暴利,四人团伙落网获刑。4月2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新杰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彦广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时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洋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张彦广、张洋丽系河南省邓州市人。被告人赵新杰、时扬系河南省内乡县人。被告人赵新杰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彦广从周口人许某等人手中以每本14元-2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南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及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2100余本,共计12万余份,以每本30-80元不等的价格大肆对外销售,从中牟利。其中销售给赵新杰88本,5500份;销售给时扬170本,13000份;销售给魏某74本,3750份;销售给彭某169本,9650份;销售给高某53本,2950份;销售给张某37本,2100份;销售给王某64本,4700份;销售给赵宏(已处理)10本,495份;销售给某18本,900份;销售给高某36本,28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19本,45845份。
2008年—2010年,被告人张洋丽帮助其丈夫张彦广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71本15650份。其中,给被告人时扬送90本9000份,给王某送30本2500份,给高某送3本150份,给高某送36本2800份,给赵新杰送12本1200份。
2008年¬—2010年,被告人赵新杰从张彦广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88本5500份;2009年到2010年在张某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9本1300份,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7本6450份。扣除2008年已被判刑处理的11本550份,赵新杰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6本5900份。
2008年—2010年,被告人时扬从张彦广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70本13000份,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88本5750份。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彦广、张洋丽、赵新杰、时扬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洋丽在与被告人张彦广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杰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